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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规范和完善保障工作

    各地方(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各自治区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

    2023 年 1 月 19 日

    (此文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藏党办〔2021〕31号)、《民政部印发的通知》(民政〔2021〕57号)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西藏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条件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二)坚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五)坚持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险、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初审。

    村(街道)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管理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向各级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实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要求与有关部门共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信息。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经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生活状况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实等程序确定保障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由同居家庭成员组成的。同居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长期(长期指6个月以上)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西藏自治区有户口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达到成年年龄,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包括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子女;

    (4)已经成年,尚未建立自己家庭的兄弟姐妹;

    (5)其他负有法定抚养、扶养义务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宗教教职人员脱离家庭独立生活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二)正在服刑的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三)与本市其​​他居民同住一个户口,但对同住家庭成员不负有法定的赡养、抚养、赡养义务的;

    (四)自治区民政部门确定的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纳入单户最低生活保障: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其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患有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严重、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人员;

    (三)离开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同居家庭成员拥有营业型或者家庭自用型机动车辆、营业型大型农业机械、大型工程机械等(手扶拖拉机、二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补偿用机动车和非盈利性低配置家用轿车除外);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农村居民家庭原宅基地被废弃,将唯一的一套商品房作为居住的,可以认定为只有一套住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住宅物业或商业物业(如写字楼、工厂、酒店式公寓等);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聘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在案的村级合作组织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含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总值超过当地城镇或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保障额1.5倍;

    (六)安排子女出国(港澳台)留学、义务教育阶段就读自费民办学校(纳入计划入学的除外)、无特殊原因跨学区就读并支付较高学费;

    (七)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雇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扶养,但不履行义务,造成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九)已纳入特困人员、孤儿保护范围的;

    (10)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为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故意分拆、合并户口的;

    (十二)拒绝配合审批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家庭收入、财产进行重点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除特殊情况外,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一等舱、公务舱、火车软卧、轮船一等以上座位、二等以上座位;

    (2)经常出入酒吧、澡堂、高尔夫球场、KTV、网吧、商业棋牌室等高档消费场所;

    (3)自费出国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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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开展大型网络购物,采购高档黄金、白银、玉石等高档珠宝首饰。

    第三章 担保标准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市、农村分别制定。

    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以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为主,以居住面积等条件为辅,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自治区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根据财政状况,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核算自治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海拔、财力条件等因素,在自治区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地方保障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保障标准的15%,并报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备案。超过自治区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对有承包土地或者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不再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困难家庭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尚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同住家庭成员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提供全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原件,签署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同住家庭成员户口登记在同一县(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应共同迁移户口后再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迁移的,可以选择到其中一人的户口登记地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由家庭成员之一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家庭成员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口的,由西藏自治区户口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任何家庭成员都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市、自治区可以受理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其居住地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齐所需材料,凡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居住成员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街道)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另行备案。

    备案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制定。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总和和家庭财产总和。

    第二十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职工通过各种渠道所取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减去必要的聘用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聘用工作有关的收入。

    (二)营业净收入。营业净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和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金后的收入。包括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生产收入,工业、建筑、手工业、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等经营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财产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和个人使用后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收入、证券红利、储蓄保险投资等股息、红利收入,集体财产红利收入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和其他房地产收入。

    (四)净转移收入。净转移收入是指转移收入减去转移支出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赡养、抚养)费用、退休金、抚恤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捐赠(赠与)收入等;转移支出是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上交的税金、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抚恤、计划生育奖励补贴、奖学金、英勇奖励补贴等;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包括生活、医疗、养老、教育、住房、就业、灾害等社会救助补贴;

    (三)“十四五”期间自治区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补贴政策是否计入家庭收入,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补贴政策收入计算明细表》(见附件)确定。

    地方政府(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居民收入核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家庭人均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二十九条 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已经在职,但收入无法确定的,适用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能劳动就业,因照顾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无法劳动的,可以不计算其工资性收入。

    第三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务、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财产可以扣除。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与信息核实结果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残疾、医疗、就学等额外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以作为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因素,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扣除。

    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是指个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或大病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案救助、社会捐赠后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住院期间强制护理费用按照住院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计算)。

    实际支付学费是指家庭成员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扣除已享受的各项资助政策后,由其个人承担的部分。

    就业成本是指个人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以及外出务工时支付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访等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同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实。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与其登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街道)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走访,了解其收入、财产、饮食、衣着、住房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员和同住家庭成员签字。

    (2)街道访问。调查员前往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取证据。调查人员应当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程序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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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查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情况。核查结果应当自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按照《西藏自治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日常生活水、电、煤气、通讯等支出以及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含托儿所、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三十七条 经核实,被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审查。

    第六章 审计确认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街道)或者社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查确认阶段收到的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入户调查。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核准、批准,确定救助数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自核准决定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批准,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调查、审查结果录入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查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任何家庭和个人未经过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十四条 受自然灾害、事故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受审核、确认程序等条件的限制。

    第七章 财务安全

    第45条的最低生活安全基金应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将其包括在有需要的人的援助补贴的支出项目中,并应遵守特殊管理,特殊帐户和特殊资金的特殊目的。

    第46条自治区的财务和民事事务部门应确保基于因素(城市)获得最低生活安全的因素,难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剩余资金等因素。

    自治区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让付款)被分配后,如果存在资金差距,将由县(城市)和县(地区)财务承担,差距的比例将由县(城市)确定。

    第47条应严格执行“最低生活安全性的剩余和盈余资金”,按照“国务院总办公室通知进一步改善激活盈余财政资金的工作”(Guobanfa [2014]第70号)的工作。

    第48条应根据申请人家族的人均收入和当地最低生活津贴标准的验证和确认的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

    对于最低生活安全性中的“单人家庭”,将根据当年的最低生活安全标准之间的平均差异提供安全性。

    第49条在县一级的民事事务部应宣布最低限度安全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的数量,安全额以及村庄(社区)(社区)和最低生活安全家庭所在的社区中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应根据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应披露无关的信息。

    第50条最低生活津贴应以社交方式分配,并每月或每季度支付给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商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家庭的帐户。

    第51条用来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银行通行证或银行卡由乡镇政府的相关人员(分区办公室)或村庄(邻里)委员会保留,应与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家庭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告县级的民事事务部门,以便签署该家庭的责任。

    第52条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向老年人,未成年人,严重残疾人和严重患者提供生活安全,这些患者在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后仍遇到生活困难。

    第8章管理和监督

    第53条的各级政府应包括在绩效评估,量化指标和监督实施中实施最低生活安全政策。

    第54条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民事事务部门应改善最低生活安全政策的监督和检查系统,并建立长期监督和检查机制。

    民事事务,金融,审计和其他各个级别的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最低生活安全资金,以防止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例如盗用,挪用公款和退出。

    第55条:县级及以上(街道办事处)应制作公共社会援助服务热线,接受咨询,报告和投诉,并接受社会和公众对实施最低生活安全的监督。

    第56条:县级及以上(街道办事处)应验证收到的每个真名报告,并迅速向记者提供有关验证和处理结果的反馈。

    第57条获得最低生活安全的家庭不得享受重复的安全政策,例如支持极度贫困和基本的孤儿生活安全。

    第58条如果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拒绝与最低限度安全的审查和确认,没有合理的理由,则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可能会终止审查和确认程序。

    第59条如果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有任何变化,则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

    第60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定期检查获得最低生活安全的家庭的经济状况,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报告,以根据支票的结果来处理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资金发行的程序,以增加,降低或暂停发行最低生活安全资金的程序。

    对于在短期内没有发生的经济状况的最低限度的家庭,每年应进行一次验证的家庭;不会调整。

    当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可以适当延长前一段中规定的验证期。

    第61条在县一级的民事事务部门应根据法定原因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决定,减少或中止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

    第62条:有能力就业的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成员为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家庭寻求就业,超过了当地的最低生活安全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可以逐步提款。

    逐渐提款期的特定时间限制将根据实际条件由地方政府(城市)制定。

    第63条如​​果一个家庭的成员与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性声称,他/她的身份证要购买车辆,开展业务,发行发票或购买房屋,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公室)的财产验证该财产不属于他/她,他/她将不得不限制限制范围的范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确实不可能转移所有权,则双方都可以在公证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进行公证后保留最低的生活安全福利。

    如果成员拒绝接受适合他或她的健康状况的工作,则第64条具有就业的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成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工作,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第65条:政府部门(城市),县(地区),乡镇人民(街道办公室)和村庄(邻里)委员会应建立相应的最低生活安全家庭文件管理系统,并以层次方式对最低生活安全工作材料进行分类和归类。

    每个接收最低生活安全性的家庭都遵守一个文件和分类管理。

    第66条县级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援助业务信息系统,以加强流程的信息管理,例如最少的生活安全家庭申请,审查和确认以及基金分配。

    第67条从事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工作的人员滥用权力,忽视其职责,从事渎职以谋取个人利益或忽略其职责,应根据法律承担责任。

    第68条通过虚假报告,隐藏,伪造等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任何人,应根据社会援助的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第69条如果申请,获得或取消最低生活安全的家庭成员对民事事务部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满意,则他或她可以根据法律申请行政重新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70条民事事务部门应使用媒体,例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和社区公告委员会,以易于理解和流行的形式宣传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71条地方(市政)行政办公室(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制定实施规则,并将其提交给自治地区的民事事务部提交。

    第72条西藏自治区民事事务部应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73条这些措施应在出版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录:西藏自治区财务补贴政策收入计算详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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